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和退还押金的方式是什么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和退还押金的方式是什么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知识拓展:押金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合同相对人交付的,用于担保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资金。《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押金的收取以及退还,原本是私法领域中《合同法》上的问题,公法规则并不介入。近几年来,由于共享单车业务兴起,共享单车经营者按照注册人数向租赁用户收取一定的押金,并且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从2017年至2026年,一些共享单车经营者由于某种原因造成资金链紧张,难以退还消费者交付的押金,涉及人数众多,资金总额巨大,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在电子商务立法中,为了回应社会关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将电子商务经营者押金退还予以规则,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相关知识点
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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