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电动车,被判无罪案例
醉驾电动车,法院认为电动车非机动车而无罪案例
案情:案情: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易某某饮酒后持C1D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大阳牌踏板式两轮电动车从湖北省洪湖市新堤街道沿河路出发,前往新堤街道园林路自己家中。同日21时许,易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新堤街道柏枝村五巷金帆宾馆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其所驾电动车撞到路边停放的鄂D×××**轻型厢式货车,人车倒地。附近居民报警求救后,易某某被送往洪湖市人民医院治疗。同日22时18分许,洪湖市公安局民警要求洪湖市人民医院医护人员提取了易某某的血样,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易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52.9mg/100ml。经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大阳牌踏板式两轮电动车驶入监控画面时的速度约为30km/h左右。受检的大阳牌踏板式两轮电动车的主要技术条件与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所规定“轻便摩托车(两轮)”的主要技术条件相符,属机动车范畴。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为:易某某忽视交通安全,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驾车时未实行右侧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据此认定,易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无则。
法院评判:“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相关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有关部门也未将超标电动车按机动车的要求进行管理。在此情况下,公众普遍认为超标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所以,不宜将超标电动车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醉酒后驾驶超标(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的)二轮电动车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易某某醉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情:案情: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易某某饮酒后持C1D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大阳牌踏板式两轮电动车从湖北省洪湖市新堤街道沿河路出发,前往新堤街道园林路自己家中。同日21时许,易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新堤街道柏枝村五巷金帆宾馆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其所驾电动车撞到路边停放的鄂D×××**轻型厢式货车,人车倒地。附近居民报警求救后,易某某被送往洪湖市人民医院治疗。同日22时18分许,洪湖市公安局民警要求洪湖市人民医院医护人员提取了易某某的血样,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易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52.9mg/100ml。经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大阳牌踏板式两轮电动车驶入监控画面时的速度约为30km/h左右。受检的大阳牌踏板式两轮电动车的主要技术条件与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所规定“轻便摩托车(两轮)”的主要技术条件相符,属机动车范畴。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为:易某某忽视交通安全,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驾车时未实行右侧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据此认定,易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无则。
法院评判:“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相关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有关部门也未将超标电动车按机动车的要求进行管理。在此情况下,公众普遍认为超标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所以,不宜将超标电动车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醉酒后驾驶超标(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的)二轮电动车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易某某醉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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