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级工伤怎么赔偿?
我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一家工厂上班。我工伤事故发生日期是2020年9月4日。鉴定是9级工伤,我在这个工厂月均工资是4800元。住院住了3个月,家人辞掉工作陪了3个月的床,期间还有伙食费交通费什么的。2021年10月我做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直到今天,我依据法律可以多少的赔偿费。单位没给我交任何社会保险。
本问题系一位网友在110法律咨询网给我的一对一咨询留言,内容做了一定的改动,大意没变。
陈律师回复:
您好!按照工伤法律规定,您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数额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4800元/月=43200元。(详见2011年实施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个月×7109元/月=71090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个月×7109元/月=71090元。
4、停工留薪期工资:6个月×4800元=28800元。
上述四项合计:214180元。
所以,如果您2021年底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至少能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合计214180元。
由于公司未给您缴纳任何社保,所以上述各项赔偿均由单位支付。
备注一:以上计算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参考数据和需要的问题:
1、国务院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 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6月5日公布):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的16个月,八级伤残的13个月,九级伤残的10个月,十级伤残的7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基础上增加20%。
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的16个月,八级伤残的13个月,九级伤残的10个月,十级伤残的7个月。
3、以上暂按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5310元(即月平均工资7109元)为标准计算。若内蒙古自治区或乌兰察布市另有统一核发标准,则按最新规定。
4、除以上各项赔偿外,您的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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