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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电瓶车电瓶能判多久?盗窃罪量刑

刑事案件 作者:武汉律师 2022-07-08 21:34:48 阅读:356
以案说法:可恶!辽宁省新民市关某专偷电瓶车电池,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6000元。
2021年3月2日3时许,关某杰在辽宁省新民市马某家,将被害人马某停放在自家院内房门东侧的蓝色雅迪两轮电动车推到路边后将电动车内5块12V的电瓶盗走,并将电瓶以100元的价格卖给流动收破烂的人。后经新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50元。
2021年4月22日4时许,关某杰在辽宁省新民市欧亚非农场旁,将被害人郑某停放在张家屯镇欧亚非农场旁的日立牌黄色钩机内2块120V的原厂电瓶用板子拧开卸下并盗走,后将电瓶以180元的价格卖给流动收破烂的人。后经新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机2块电瓶价值人民币460元。
2021年4月左右凌晨3时许,关某杰在辽宁省新民市西侧路边,将被害人李某1停放在路边的蓝色翻斗农用小货车的2块12V的电瓶盗走,后将电瓶以160元的价格卖给流动收破烂的人。经新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2块电瓶价值人民币400元。
2021年6月13日晚间,关某杰在辽宁省新民市王某家,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自家院内房间的小刀牌三轮电动车推到路边后将电动车上的5块12V的6-EVF-58电瓶盗走,后将盗窃的5块电瓶藏匿于自己家中。后经新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5块电瓶价值人民币900元。
2021年6月13日晚间,关某杰在辽宁省新民市兰某家,将被害人兰某停放在自家院内房间的小刀牌三轮电动车推到路边后将电动车上的5块12V的天能电瓶盗走,后将盗窃的5块电瓶藏匿于自己家中。后经新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5块电瓶价值人民币600元。
2021年6月14日3时许,关某杰在辽宁省新民市宝源市场门口,将被害人金某停放在宝源市场门前道边的一辆白色福田牌货车内的2块12V的一块黑色一块白色电瓶盗走,后将电瓶以160元的价格卖给流动收破烂的人。后经新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5块电瓶价值人民币800元。
2021年6月20日早上6时许,关某杰在辽宁省新民市下,将被害人李某2停放在楼下的绿色禹江牌三轮电动车内5块12V的黑色电瓶盗走,后将电瓶以150元的价格卖给流动收破烂的人。后经新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5块电瓶价值人民币475元。
2021年6月20日凌晨1时许,关某杰在辽宁省新民市路边,将被害人武某停放在大民屯法庭西侧柏油路边的蓝色小型翻斗货车的2块12V的白色120风帆牌电瓶盗走,后将盗窃的2块电瓶藏匿于自己家中。经新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2块电瓶价值人民币700元。
综上,关某杰共计盗窃八起,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4785元。
另查明,在关某杰被抓获后查扣了关某杰盗窃的电瓶12块,返还被害人王某5块,返还被害人兰某5块,返还被害人武某2块。案件审理过程中关某杰的家属将其他被盗电瓶的返赃款提存至法院指定账户。,2021年10月21日,新民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关某杰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关某杰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关某杰具有犯有前科、入户盗窃、多次盗窃的犯罪情节,酌情从重处罚。关某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返赃并积极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关某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已缴纳)。,二、将扣押在法院指定账户的关某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85元,返还被害人马某人民币450元,返还被害人郑某人民币460元,返还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400元,返还被害人金某人民币800元,返还被害人李某2人民币47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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