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怎么判?
刑法小贴士——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1.经典案例:
2013至2015年安徽马鞍山王春林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简要案情:马鞍山市长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长兴租赁站)负责人戴某诉南京淳朴建筑脚手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淳朴公司)、安徽建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四建公司)建筑设备、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马鞍山市雨山区法院被发回重审后于2010年2月9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淳朴公司支付戴某租金584285.56元、违约金400000元、租金4589.61元/天(2008年8月19日至实际退还日止)、下架堆放费和上架费15653元、扣件清理养护费70091.60元;安徽四建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30日对该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撤销了雨山区法院民事判决中关于安徽四建公司对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内容。
王春林于2002年8月被任命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局长),2013年10月被任命为该院党组成员,负责执行庭(局)全面工作。
(2010)马民三终字第0059号民事判决生效后,长兴租赁站负责人戴某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王春林承办该案期间先后多次从安徽四建公司账户划扣银行存款合计7490409元并转入戴某账户,戴某为感谢王春林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在该案执行完毕后送给王春林人民币100000元,王春林予以收受。
被执行人安徽四建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2010)皖民申字第00372号民事裁定,指令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3年12月13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马民三再终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马民三终字第0059号民事判决及雨山区法院(2008)雨民二初字第407-1号民事判决,驳回戴某的诉讼请求。
再审判决宣判后,安徽四建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先后多次来到雨山区法院找执行庭负责人王春林,向其提交再审判决书及执行回转申请书,请求启动执行回转程序,责令戴某返还安徽四建公司已被执行的涉案租赁合同标的款7490409元。
王春林在多次接待安徽四建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时,均以戴某已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为由,不受理执行回转申请。
安徽四建公司有关领导遂向时任雨山区法院分管执行的院领导以及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导反映王春林推诿启动执行回转程序之事,市、区法院相关领导就此事与王春林联系,要求其尽快依法予以处理,但王春林既未依职权启动执行回转程序,也未对安徽四建公司的执行回转申请予以处理,致使再审判决生效后近二年时间,执行回转程序一直未能启动。
期间,戴某的银行账户有数百万元资金汇入,后又被其顺利转移。
直至2015年10月,王春林方安排雨山区法院执行局相关工作人员对安徽四建公司的执行回转申请予以处理。
该执行回转案件立案后,根据银行于2015年10月28日反馈的戴某银行账户查询表,能够认定戴某银行账户内无可供执行财产。
因戴某拒不返还安徽四建公司被执行的财产,雨山区法院按照规定将戴某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系统,限制其出行及高消费,以此督促戴某履行执行义务。
2015年年底,戴某购买高铁车票时,发现自己被限制消费,便让王春林帮忙将自己的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系统予以屏蔽,王春林遂指令执行局内勤人员将戴某的信息从该系统中屏蔽,帮助戴某逃避国家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打击,直至2016年3月份前后,王春林才又要求执行局内勤人员将戴某的信息再次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系统。
安徽四建公司经济损失至今未能挽回。)
2.法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4.犯罪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
5.既遂标准:
结果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行为必须造成实际损害方可构成既遂。
6.责任形式:故意或过失
7.加重情节:
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8.量刑幅度:
二档刑期,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经典案例:
2013至2015年安徽马鞍山王春林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简要案情:马鞍山市长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长兴租赁站)负责人戴某诉南京淳朴建筑脚手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淳朴公司)、安徽建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四建公司)建筑设备、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马鞍山市雨山区法院被发回重审后于2010年2月9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淳朴公司支付戴某租金584285.56元、违约金400000元、租金4589.61元/天(2008年8月19日至实际退还日止)、下架堆放费和上架费15653元、扣件清理养护费70091.60元;安徽四建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30日对该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撤销了雨山区法院民事判决中关于安徽四建公司对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内容。
王春林于2002年8月被任命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局长),2013年10月被任命为该院党组成员,负责执行庭(局)全面工作。
(2010)马民三终字第0059号民事判决生效后,长兴租赁站负责人戴某向雨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王春林承办该案期间先后多次从安徽四建公司账户划扣银行存款合计7490409元并转入戴某账户,戴某为感谢王春林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在该案执行完毕后送给王春林人民币100000元,王春林予以收受。
被执行人安徽四建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2010)皖民申字第00372号民事裁定,指令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3年12月13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马民三再终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马民三终字第0059号民事判决及雨山区法院(2008)雨民二初字第407-1号民事判决,驳回戴某的诉讼请求。
再审判决宣判后,安徽四建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先后多次来到雨山区法院找执行庭负责人王春林,向其提交再审判决书及执行回转申请书,请求启动执行回转程序,责令戴某返还安徽四建公司已被执行的涉案租赁合同标的款7490409元。
王春林在多次接待安徽四建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时,均以戴某已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为由,不受理执行回转申请。
安徽四建公司有关领导遂向时任雨山区法院分管执行的院领导以及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导反映王春林推诿启动执行回转程序之事,市、区法院相关领导就此事与王春林联系,要求其尽快依法予以处理,但王春林既未依职权启动执行回转程序,也未对安徽四建公司的执行回转申请予以处理,致使再审判决生效后近二年时间,执行回转程序一直未能启动。
期间,戴某的银行账户有数百万元资金汇入,后又被其顺利转移。
直至2015年10月,王春林方安排雨山区法院执行局相关工作人员对安徽四建公司的执行回转申请予以处理。
该执行回转案件立案后,根据银行于2015年10月28日反馈的戴某银行账户查询表,能够认定戴某银行账户内无可供执行财产。
因戴某拒不返还安徽四建公司被执行的财产,雨山区法院按照规定将戴某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系统,限制其出行及高消费,以此督促戴某履行执行义务。
2015年年底,戴某购买高铁车票时,发现自己被限制消费,便让王春林帮忙将自己的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系统予以屏蔽,王春林遂指令执行局内勤人员将戴某的信息从该系统中屏蔽,帮助戴某逃避国家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打击,直至2016年3月份前后,王春林才又要求执行局内勤人员将戴某的信息再次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系统。
安徽四建公司经济损失至今未能挽回。)
2.法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4.犯罪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
5.既遂标准:
结果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行为必须造成实际损害方可构成既遂。
6.责任形式:故意或过失
7.加重情节:
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8.量刑幅度:
二档刑期,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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