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或者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有什么不同?
电信网络诈骗罪案件中,参与程度不同,被认定为诈骗罪或者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的情况就不同,在律师办理的陈某某案件中,陈某提供“伪基站“,通过“猫池“帮助接受电话的行为,原本是以帮信罪立案的,在侦查机关也做了认罪认罚的相关文书,但是当案卷移交到检察院时,检察院却改变了罪名,以诈骗罪提起公诉,而本案如果是帮信的话可能是3年以前,甚至可能判处缓刑,但是如果以诈骗罪成立的话,该案的量刑幅度就是3-10年,两个罪名的量刑差距非常大,然而,本案中,家属一直坚信不疑,就是帮信罪,故一直没有聘请律师介入,当到检察院,看到检察院“突然”改变罪名,并且量刑也较高时,就慌了,此时我们再介入已是法院审判阶段了,张律师介入后,通过阅卷,再仔细研究起诉书,发现公诉机关变更罪名的逻辑是,陈某某在本案中共7次笔录,前6次笔录对本案的案件情况都是泛泛的回答,甚至没有提及到一些专业术语(只是知道是违法犯罪所用),但是第7次笔录把一些专业术语,外行人没有经过解释是不知道的(由于案件还在办理中,不便透露),此时就可以发现陈某某明确知道是用于诈骗的,所以,检察院立马将罪名变更了过来,实务中,不同情况下,行为人对于上游的电信诈骗行为参与程度和知情程度是不尽相同的,有的行为人仅仅提供的就是互联网服务、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行为,对上游犯罪知之甚少,那么涉嫌该罪而不是诈骗罪共犯的可能性较大,但如果行为人对上游的电信诈骗等犯罪行为知情程度较深,甚至是自身的帮助行为对整个诈骗行为的实现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这种情况如果还是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有违刑法的“罪责行相适应原则”的,可能会被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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