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摩托车抓到怎么判刑?盗窃抵债被认出怎么判?
陕西西乡:盗窃摩托车抵债被主人认出,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三千元。
一、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0日,肖某伟(男,1972年XX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在西乡县西环路中段牧河明珠小区东侧人行道盗窃雅马哈牌踏板二轮摩托车一辆。肖某伟自用一段时间后抵押给宁某用于偿还欠款,因肖某伟长时间未取走,宁某托刘某将摩托车卖掉,刘某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李某使用过程中被失主发现报警。经西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4251元。案发后,该摩托车已发还给被害人赵某。
二、公诉机关的控诉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肖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肖某伟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三、被告人的辩护意见
肖某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肖某伟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四、法院判决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肖某伟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肖某伟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判决肖某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五、案件评述
俗话说,久走夜路必闯鬼,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本案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肖某怎么也想不到,自己偷来抵债的摩托车,别人骑行时被主人认出,最后落网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老话说得好,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还是老老实实做人,找份工作好好过日子吧。
一、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0日,肖某伟(男,1972年XX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在西乡县西环路中段牧河明珠小区东侧人行道盗窃雅马哈牌踏板二轮摩托车一辆。肖某伟自用一段时间后抵押给宁某用于偿还欠款,因肖某伟长时间未取走,宁某托刘某将摩托车卖掉,刘某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李某使用过程中被失主发现报警。经西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4251元。案发后,该摩托车已发还给被害人赵某。
二、公诉机关的控诉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肖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肖某伟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三、被告人的辩护意见
肖某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肖某伟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四、法院判决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肖某伟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肖某伟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判决肖某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五、案件评述
俗话说,久走夜路必闯鬼,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本案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肖某怎么也想不到,自己偷来抵债的摩托车,别人骑行时被主人认出,最后落网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老话说得好,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还是老老实实做人,找份工作好好过日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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