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下庭后被拘留
会昌县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妨害民事诉讼的案例,行为人被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案例一 :
原告刘某在2019年5月24日的庭审中向本院提交安远一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租车登记表(租车合同)、车辆交接单、收款收据两张,拟证明原告刘某在被告刘某海扣押其车辆后于2016年10月7日至2017年1月17日期间向安远某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车辆使用并支付租车费33000元,该租车费作为原告刘某向被告主张的赔偿项目之一。经本院核实,原告刘某的租车事实不属实,其提交的上述证据系原告刘某以其公司报账使用为由向安远一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索取。原告刘某的行为属伪造证据,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应予严厉打击,遂作出拘留15天并处2万元罚款的决定。,案例二 :
2019年6月5日,会昌法院在审理原告会昌县某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城县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中,查明:原、被告于2017年1月6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份(共两页),双方各执一份。该协议第一页约定的内容系被告将其持有的原告公司股权100%转让给原告,未涉及共同竞买的土地份额转让;另双方于同日又签订《解除合作协议》一份,约定被告退出合作经营并将其所有的1%的投资经营权及土地权属以20.42万元转让给原告。在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一份伪造的《合作股份转让协议书》。经审查,原告提交的《合作股份转让协议书》系保留原《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第二页(有盖章部份),对第一页进行伪造,除标题变更为《合作股份转让协议书》外,双方转让的标的变更为双方共同竞买的会昌某宗地1%股份的转让,且第一页与第二页的前后内容逻辑关系不符。另庭审中原告故意不提交双方签订的《解除合作协议》,隐瞒双方约定了土地份额转让价款的事实,主张被告已转让土地份额并要求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原告的行为属伪造证据,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应予民事制裁。因此会昌法院决定对原告会昌县某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案例三 :
2018年10月9日,会昌法院在审理会昌县某石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查明:被罚款人王某作为破产企业会昌县某石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本院审理该企业破产清算案件期间未按管理人及本院的通知在指定的期限向管理人移交公司相关财务账册、账簿、证照(含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采矿权证)及公司经营情况、债务情况、财产情况的书面材料,后法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再次通知被罚款人王某于2018年8月10日前向管理人移交上述材料并释明拒不提交材料的法律后果。但被罚款人王某仍未将上述材料移交(仅移交公章2枚),严重影响了破产案件的审理,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因此会昌法院决定对王某罚款10万元。,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是指破坏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阻碍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顺利进行的言行。,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有:,(1)人民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伪造、隐藏、毁灭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3)以暴力、威胁或者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4)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害人民法院调査取证;,(5)以隐瞒存款和其他财产等方法推拖、拒绝履行义务;,(6)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査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种: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原告刘某在2019年5月24日的庭审中向本院提交安远一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租车登记表(租车合同)、车辆交接单、收款收据两张,拟证明原告刘某在被告刘某海扣押其车辆后于2016年10月7日至2017年1月17日期间向安远某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车辆使用并支付租车费33000元,该租车费作为原告刘某向被告主张的赔偿项目之一。经本院核实,原告刘某的租车事实不属实,其提交的上述证据系原告刘某以其公司报账使用为由向安远一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索取。原告刘某的行为属伪造证据,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应予严厉打击,遂作出拘留15天并处2万元罚款的决定。,案例二 :
2019年6月5日,会昌法院在审理原告会昌县某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城县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中,查明:原、被告于2017年1月6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份(共两页),双方各执一份。该协议第一页约定的内容系被告将其持有的原告公司股权100%转让给原告,未涉及共同竞买的土地份额转让;另双方于同日又签订《解除合作协议》一份,约定被告退出合作经营并将其所有的1%的投资经营权及土地权属以20.42万元转让给原告。在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一份伪造的《合作股份转让协议书》。经审查,原告提交的《合作股份转让协议书》系保留原《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第二页(有盖章部份),对第一页进行伪造,除标题变更为《合作股份转让协议书》外,双方转让的标的变更为双方共同竞买的会昌某宗地1%股份的转让,且第一页与第二页的前后内容逻辑关系不符。另庭审中原告故意不提交双方签订的《解除合作协议》,隐瞒双方约定了土地份额转让价款的事实,主张被告已转让土地份额并要求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原告的行为属伪造证据,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应予民事制裁。因此会昌法院决定对原告会昌县某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案例三 :
2018年10月9日,会昌法院在审理会昌县某石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查明:被罚款人王某作为破产企业会昌县某石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本院审理该企业破产清算案件期间未按管理人及本院的通知在指定的期限向管理人移交公司相关财务账册、账簿、证照(含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采矿权证)及公司经营情况、债务情况、财产情况的书面材料,后法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再次通知被罚款人王某于2018年8月10日前向管理人移交上述材料并释明拒不提交材料的法律后果。但被罚款人王某仍未将上述材料移交(仅移交公章2枚),严重影响了破产案件的审理,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因此会昌法院决定对王某罚款10万元。,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是指破坏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阻碍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顺利进行的言行。,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有:,(1)人民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伪造、隐藏、毁灭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3)以暴力、威胁或者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4)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害人民法院调査取证;,(5)以隐瞒存款和其他财产等方法推拖、拒绝履行义务;,(6)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査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种: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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