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企业经济性质的认定问题
刑法中企业经济性质的认定问题
——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刘国平挪用资金案切入点,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国平在任深圳福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涌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经福涌公司开办单位深圳三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福平同意后,于1995年10月16日将该公司的15万元款转入海南证券公司深圳证券业务部(以下简称证券业务部),以自己的名义开户,用于炒股,至今未还。除因股市下跌亏损一部分以外,其余大部分资金被刘国平提取成现金。
福涌公司是由三晋公司与晋中地区职业中学(以下简称晋中职中)于1995年7月6日联合设立,被告人刘国平是该公司的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三晋公司是由山西高校铸造总厂(以下简称高校铸造厂)与深圳马安山经济发展公司于1993年7月12日注册设立,登记的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法定代表人是刘福平;晋中职中也是由高校铸造厂申请成立。高校铸造厂原名山西高校铸造试验厂,该厂是由山西高校基建研究会和晋中地区师范专科学校(以下简称晋中师专)于1989年6月10日申办,登记的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法定代表人是刘福平,主管单位原为山西高校基建研究会和晋中师专,后变更为中都建筑工程处。
最终,法院没有认定涉案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检察机关指控挪用资金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无罪。,二、案件争议点
挪用资金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所有权,即保护一定时间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资金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因此,必须首先判断涉案企业的经济性质,本案的争议点在于高校铸造厂、三晋公司、福涌公司的企业经济性质问题。一种观点认为,上述三个企业为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业。因为高校铸造厂、三晋公司、福涌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材料、相关变更手续等都将三个企业登记为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业。另一种观点认为,上述三个企业的企业性质无法确定。虽然高校铸造厂、三晋公司、福涌公司登记为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业,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国有资本实际投资上述三个企业。
三、企业经济性质的认定问题
企业经济性质的认定涉及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比如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区别在于犯罪主体,前者为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后者为非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因此,企业经济性质的认定对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有着重要意义。笔者认为,认定企业性质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认定企业经济性质,首先应当以工商核准登记的企业经济性质为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我国核定企业经济性质的主管部门,工商登记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和对抗力,也是认定企业经济性质的第一步。
第二,当工商核准登记的的企业性质与企业的实际性质不一致时,应当根据企业的成立过程、资金来源、利润分配、管理经营方式等因素作出实事求是的认定。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了一批“名为集体,实为私营”的“戴红帽子”企业。挪用资金罪保护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所有权,如果涉案企业实际上是私人投资、私人所有的企业,那么该企业的资金就属于私人所有,不存在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
第三,当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企业性质时,应当遵循“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在本案中,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企业的公有制经济性质,因此,在现有证据无法查明企业经济性质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将企业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四、结语
刑法中还涉及到很多有关国有公司、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犯罪的相关规定,如单位受赌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特殊单位主体犯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失职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特殊自然人主体犯罪)。而是否能认定为公有制经济性质企业成为是否构成上述犯罪构成要件的首要前提,由此可见,企业经济性质的认定问题至关重要。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以工商营业执照上所登记的信息来认定企业的经济性质,需要综合企业的资金来源、管理方式等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才能更好地达到刑法设置相关犯罪的法益保护目的。
——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刘国平挪用资金案切入点,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国平在任深圳福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涌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经福涌公司开办单位深圳三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福平同意后,于1995年10月16日将该公司的15万元款转入海南证券公司深圳证券业务部(以下简称证券业务部),以自己的名义开户,用于炒股,至今未还。除因股市下跌亏损一部分以外,其余大部分资金被刘国平提取成现金。
福涌公司是由三晋公司与晋中地区职业中学(以下简称晋中职中)于1995年7月6日联合设立,被告人刘国平是该公司的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三晋公司是由山西高校铸造总厂(以下简称高校铸造厂)与深圳马安山经济发展公司于1993年7月12日注册设立,登记的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法定代表人是刘福平;晋中职中也是由高校铸造厂申请成立。高校铸造厂原名山西高校铸造试验厂,该厂是由山西高校基建研究会和晋中地区师范专科学校(以下简称晋中师专)于1989年6月10日申办,登记的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法定代表人是刘福平,主管单位原为山西高校基建研究会和晋中师专,后变更为中都建筑工程处。
最终,法院没有认定涉案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检察机关指控挪用资金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无罪。,二、案件争议点
挪用资金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所有权,即保护一定时间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资金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因此,必须首先判断涉案企业的经济性质,本案的争议点在于高校铸造厂、三晋公司、福涌公司的企业经济性质问题。一种观点认为,上述三个企业为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业。因为高校铸造厂、三晋公司、福涌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材料、相关变更手续等都将三个企业登记为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业。另一种观点认为,上述三个企业的企业性质无法确定。虽然高校铸造厂、三晋公司、福涌公司登记为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业,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国有资本实际投资上述三个企业。
三、企业经济性质的认定问题
企业经济性质的认定涉及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比如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区别在于犯罪主体,前者为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后者为非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因此,企业经济性质的认定对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有着重要意义。笔者认为,认定企业性质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认定企业经济性质,首先应当以工商核准登记的企业经济性质为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我国核定企业经济性质的主管部门,工商登记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和对抗力,也是认定企业经济性质的第一步。
第二,当工商核准登记的的企业性质与企业的实际性质不一致时,应当根据企业的成立过程、资金来源、利润分配、管理经营方式等因素作出实事求是的认定。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了一批“名为集体,实为私营”的“戴红帽子”企业。挪用资金罪保护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所有权,如果涉案企业实际上是私人投资、私人所有的企业,那么该企业的资金就属于私人所有,不存在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
第三,当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企业性质时,应当遵循“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在本案中,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企业的公有制经济性质,因此,在现有证据无法查明企业经济性质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将企业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四、结语
刑法中还涉及到很多有关国有公司、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犯罪的相关规定,如单位受赌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特殊单位主体犯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失职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特殊自然人主体犯罪)。而是否能认定为公有制经济性质企业成为是否构成上述犯罪构成要件的首要前提,由此可见,企业经济性质的认定问题至关重要。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以工商营业执照上所登记的信息来认定企业的经济性质,需要综合企业的资金来源、管理方式等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才能更好地达到刑法设置相关犯罪的法益保护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