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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0万,法院判处缓刑2年

刑事案件 作者:哈尔滨律师 2022-07-16 18:47:29 阅读:392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某某,女,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2017年2月,吴某(另案处理)在晋江市成立福建省川河聚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川河聚鼎公司”),并租赁石狮市南环路鼎盛金海花园城店面作为办公地点。,川河聚鼎公司搭建“川河聚鼎”网络平台,通过网络、QQ、微信等渠道公开宣传,以众筹资金经营二手车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并向投资人承诺30天内回款、分红,若标的车辆未出售,则公司以12%的年利率溢价回购,给投资人还本付息。,被告人于2017年6月起受雇于该公司,负责客服、发展客户、协助发标、计算收益等工作。被告人汤某某于2018年5月3日起受雇于该公司,负责协助发标。2018年8月,该公司无法兑现回款承诺网站关闭,管理人员逃匿。,经查,被告人江某某参与非法吸收胡某、谢某等27人的存款共计人民币215595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汤某某参与非法吸收胡某、谢某等9人的存款共计1338108元,共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数额为659614.83元。,原判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伙同他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中,被告人江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人民币2155953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均属数额巨大。,被告人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案发后均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江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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