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是非吸还是集资诈骗
非法集资类案件(包括非法吸存和集资诈骗),实际上商业模式或者运营模式的表现上,会呈现多种方式,其中,以合法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模式开展非法的融资业务模式,此前一直是高发类案件,也就是P2P类非法集资案件。,这类案件中,作为信息中介的平台方,往往会作为非法集资的被指控方,而出借人,一般认定为非法集资的集资参与人,也可以定性为一种权益受侵害人,而借款人,一般作为债务责任人承担还款责任(而在一些P2P类的集资诈骗案中,可能根本不存在实质或者真实的借款人,可能仅仅只是平台负责人使用员工、亲友的账户和身份信息设立的虚假账号)。本文主要讨论平台存在真实的借款人的情况下,平台如果被指控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借款人是否构成共犯甚至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