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 网贷平台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侦查方法
P2P 网贷平台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侦查方法
针对 P2P 网贷集资诈骗案件的特点与侦查难点,警察当紧紧围绕平台的运营模式、平台架构、人员底数、资金去向以及罪名定性展开侦查工作。对 P2P 网贷平台集资诈骗案件的侦查当达到平台架构与运营模式清晰、人员底数清楚、资金流向明确、罪名定性准确的效果。
1. 鼓励举报,合理处置警情
(1) 鼓励群众举报,设立奖励制度
这几年各地警方及监管部门先后出台了系列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如深圳警方对一些符合举报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北京市金融局也设立了相应的举报奖励政策,通过分级给予不同的奖励金额,对于能发挥重大作用的线索给予最高10 万元奖励 。
设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对于拓宽线索来源的渠道具有重大的作用,P2P 网贷平台集资诈骗犯罪案件,其实施集资诈骗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群众是最先接触其集资诈骗行为的群体。警察当广泛动员群众的积极性让其参与集资诈骗的举报,并保障好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各个地方均当设有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奖励举报制度且对于奖励举报的金额当进一步提高。对于 P2P 网贷平台类集资诈骗而言,大部分的投资人均通过网络进行投资,因此可设立全国统一的非法集资在线举报平台。
(2) 警情登记与核查处置
首先对于群众及投资人关于 P2P 网贷平台涉嫌集资诈骗犯罪的举报和报警,严格落实首接责任制,不论是否已经立案,不论是否在外地,一律开展接警登记,严禁推诿。
经核实如属本辖区的 P2P 平台,严禁挤压驱赶,要严格就地消化。接警人员要向报警或举报人初步查证基本情况,包括:P2P 平台企业的全称、实际控制人、经营地点、网站或 APP、业务模式、出现兑付问题的时间等情况并及时将警情录入报警系统。
其次对警情进行分类并开展初步核查与处置。要核查或处置的内容包括:一是对于涉及的 P2P 网贷平台不在本地的,按平台名称归类举报材料,并移送属地经侦大队,由经侦大队统一移送外地,同时将移送情况及时告知举报人及报警人;二是对于属于本地已进入办案程序的或外地协查的 P2P 网贷平台,按办案或协作要求及时做好信息与材料的流转;三是对于属于新接警的且在本辖区的 P2P 网贷平台,要进一步开展核查工作,包括核查掌握平台的经营模式、经营规模、核查掌握网贷平台的人员架构尤其是要明确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股东以及财务、运营、市场、产品开发、技术维护等部门高管人的基本情况,还要及时掌握收集未兑付金额及未兑付人员的数据信息;最后要及时将相关 P2P 网贷平台的情况通报给属地政府及金融办,对自主要求良性退出且有良性退出或自救条件的 P2P 网贷平台,由属地政府牵头监督并开展良性退出。
2. 展开立案审查,认定案件性质
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警察当严格按照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开展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立案审查要围绕平台企业的注册信息、经营范围、实际控制人的资料信息及其团队的背景、平台自融与担保情况及平台运营数据情况等方面充分开展。
2.1 全面审查平台相关信息
2.1.1 审查平台的名称
实践中,部分网贷平台为了疑惑投资者,使用法律所限定的名称,部分平台抓住注册门槛较低的诸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名称以吸引投资者眼球,方便展开其业务。
我国对金融行业实施严格监管,从法律上明确并严格限制公司企业对名称的使用门槛。没有经过登记与授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能利用“基金”字样或者相类似名称实施投资活动。因此,警察要审查平台企业名称与法律法规的合规度。
2.1.2 审查平台注册登记信息
一般来讲,与 P2P 网贷平台的运营相关联的风控和 IT 技术,需要金融资深从业者提供风险控制,同时得由专业的人员提供专业的技术安全和网络维护,专业的人才与团队方可保障业务的顺利实施。实践中,专业的人才通常汇集于一线城市,因此网贷平台总部通常也设立在大都市及部分省会城市。因为一线城市才具备锻造专业的 P2P 网贷平台的人才保证。所以,警察当严格审查平台的注册登记地,对于一些把平台总部设立在二三线及以下城市的,极有可能存在相应的问题。
从以往的案件判决书来看,众多涉嫌集资诈骗或已宣判的P2P 网贷平台一般具有上线的时期不长,大部分没有注册登记信息、或是借助其他平台企业及分公司的名义违法经营、其实际经营内容与宣传业务或注册经营的内容相违背、经营的主体模糊、或进行虚假宣传诱导等特征。如涉嫌集资诈骗的南京“易乾财富”平台,其宣称有中外合资的背景,但事后查明,其部分荣誉资质造假,关联公司为空壳公司等。因此,严格审查网贷平台注册信息是警察展开立案审查的重要程序,警察需要对 P2P 网贷平台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以及其实际开展的业务展开全面审查,并通过结合其实际中的宣传行为认定平台是否进行虚假宣传,为后续处置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针对 P2P 网贷集资诈骗案件的特点与侦查难点,警察当紧紧围绕平台的运营模式、平台架构、人员底数、资金去向以及罪名定性展开侦查工作。对 P2P 网贷平台集资诈骗案件的侦查当达到平台架构与运营模式清晰、人员底数清楚、资金流向明确、罪名定性准确的效果。
1. 鼓励举报,合理处置警情
(1) 鼓励群众举报,设立奖励制度
这几年各地警方及监管部门先后出台了系列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如深圳警方对一些符合举报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北京市金融局也设立了相应的举报奖励政策,通过分级给予不同的奖励金额,对于能发挥重大作用的线索给予最高10 万元奖励 。
设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对于拓宽线索来源的渠道具有重大的作用,P2P 网贷平台集资诈骗犯罪案件,其实施集资诈骗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群众是最先接触其集资诈骗行为的群体。警察当广泛动员群众的积极性让其参与集资诈骗的举报,并保障好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各个地方均当设有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奖励举报制度且对于奖励举报的金额当进一步提高。对于 P2P 网贷平台类集资诈骗而言,大部分的投资人均通过网络进行投资,因此可设立全国统一的非法集资在线举报平台。
(2) 警情登记与核查处置
首先对于群众及投资人关于 P2P 网贷平台涉嫌集资诈骗犯罪的举报和报警,严格落实首接责任制,不论是否已经立案,不论是否在外地,一律开展接警登记,严禁推诿。
经核实如属本辖区的 P2P 平台,严禁挤压驱赶,要严格就地消化。接警人员要向报警或举报人初步查证基本情况,包括:P2P 平台企业的全称、实际控制人、经营地点、网站或 APP、业务模式、出现兑付问题的时间等情况并及时将警情录入报警系统。
其次对警情进行分类并开展初步核查与处置。要核查或处置的内容包括:一是对于涉及的 P2P 网贷平台不在本地的,按平台名称归类举报材料,并移送属地经侦大队,由经侦大队统一移送外地,同时将移送情况及时告知举报人及报警人;二是对于属于本地已进入办案程序的或外地协查的 P2P 网贷平台,按办案或协作要求及时做好信息与材料的流转;三是对于属于新接警的且在本辖区的 P2P 网贷平台,要进一步开展核查工作,包括核查掌握平台的经营模式、经营规模、核查掌握网贷平台的人员架构尤其是要明确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股东以及财务、运营、市场、产品开发、技术维护等部门高管人的基本情况,还要及时掌握收集未兑付金额及未兑付人员的数据信息;最后要及时将相关 P2P 网贷平台的情况通报给属地政府及金融办,对自主要求良性退出且有良性退出或自救条件的 P2P 网贷平台,由属地政府牵头监督并开展良性退出。
2. 展开立案审查,认定案件性质
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警察当严格按照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开展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立案审查要围绕平台企业的注册信息、经营范围、实际控制人的资料信息及其团队的背景、平台自融与担保情况及平台运营数据情况等方面充分开展。
2.1 全面审查平台相关信息
2.1.1 审查平台的名称
实践中,部分网贷平台为了疑惑投资者,使用法律所限定的名称,部分平台抓住注册门槛较低的诸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名称以吸引投资者眼球,方便展开其业务。
我国对金融行业实施严格监管,从法律上明确并严格限制公司企业对名称的使用门槛。没有经过登记与授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能利用“基金”字样或者相类似名称实施投资活动。因此,警察要审查平台企业名称与法律法规的合规度。
2.1.2 审查平台注册登记信息
一般来讲,与 P2P 网贷平台的运营相关联的风控和 IT 技术,需要金融资深从业者提供风险控制,同时得由专业的人员提供专业的技术安全和网络维护,专业的人才与团队方可保障业务的顺利实施。实践中,专业的人才通常汇集于一线城市,因此网贷平台总部通常也设立在大都市及部分省会城市。因为一线城市才具备锻造专业的 P2P 网贷平台的人才保证。所以,警察当严格审查平台的注册登记地,对于一些把平台总部设立在二三线及以下城市的,极有可能存在相应的问题。
从以往的案件判决书来看,众多涉嫌集资诈骗或已宣判的P2P 网贷平台一般具有上线的时期不长,大部分没有注册登记信息、或是借助其他平台企业及分公司的名义违法经营、其实际经营内容与宣传业务或注册经营的内容相违背、经营的主体模糊、或进行虚假宣传诱导等特征。如涉嫌集资诈骗的南京“易乾财富”平台,其宣称有中外合资的背景,但事后查明,其部分荣誉资质造假,关联公司为空壳公司等。因此,严格审查网贷平台注册信息是警察展开立案审查的重要程序,警察需要对 P2P 网贷平台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以及其实际开展的业务展开全面审查,并通过结合其实际中的宣传行为认定平台是否进行虚假宣传,为后续处置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