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

打伤猥亵少女的人,为什么对方没事,我要判刑

刑事案件 作者:云南律师 2022-07-20 17:23:41 阅读:353
“他猥亵女生在先,我见义勇为在后,为什么对我判刑,对他无罪”。河南焦作,女生佳佳正欲离开酒吧时,遇到了醉汹汹的和某豪5人,借着酒劲,和某豪搂着佳佳并亲了佳佳,甚至拉着佳佳让其跟自己走,在遭到佳佳的强烈拒绝之后,佳佳将此事告诉了酒吧外的小王。,想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小王遂带着佳佳准备打车离开。却不想和某豪仍然上前追问佳佳,问其是否愿意和自己离开。,看到和某豪一而再,再而三的调戏佳佳,一旁的小王彻底被激怒,遂与和某豪争执起来,期间双方发生厮打,小王将和某豪推倒在地后,上前朝和某豪头部踢了一脚,后被人拉开。,后经鉴定,和某豪因外伤导致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小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锒铛入狱。,而本案的罪魁祸首和某豪,虽然因殴打猥亵她人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但却并未实际执行。,焦作市法院认为,和某豪虽然有错在先,但其并未采取强制手段拉走佳佳,和某豪的违法行为自然有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而小王与和某豪发生争执之后,在和某豪倒地的情况下,仍然上前踢了和某豪几脚,其行为明显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出于泄恨、报复目的,因此双方的行为应当属于斗殴,而非单纯的正当防卫。,@以案普法,这和某豪也是够嚣张的,虽然是凌晨,但也不能趁着夜深风高随意猥亵她人,虽然和某豪是本案中的受害者,但其同样是始作俑者,和某豪的行为已经构成猥亵他人和故意殴打他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处5日至10日拘留;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至10日拘留,并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就本案而言,和某豪两次欲行不轨之事,这是明显的“山大王”行为,对于这样肆意嚣张的行为,完全可以顶格处罚。
 
和某豪被行政处罚的同时,也有细心的网友发现,和某豪虽然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但却不用实际去执行,说的通俗一点,就是拘留的处罚是有,但却不用进看守所。
 
关于这一点,其实与和某豪的年龄有关,本案发生于2019年,而和某豪出生于2002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其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其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其三,70周岁以上的老人;,其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就本案而言,案发时的和某豪还属于未成年,因此其不要被实际拘留。
 
和某豪被免于拘留的背后,本案16岁的小王却被判刑6个月,民间多数认为小王受到了天大的冤屈,都是未成人,为什么始作俑者和某豪可以免于拘留、见义勇为者小王却要锒铛入狱。
 
关于这一点,是因为和某豪的伤达到了轻伤以上,小王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和某豪的行为是行政违法。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关于小王未成年应当被判刑的事,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鉴于小王已经年满16周岁,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也在情理之中。
 
小王被判刑的同时,关于小王行为的定性也引起了很大争论,舆论多认为小王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正当防卫,而官网的观点多认为小王的行为属于相互斗殴,接下来,就两种观点谈几点看法:
 
首先来说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要构成正当防卫,必须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且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程度相当。
 
就本案而言,和某豪虽然异常可恶,但其亲、搂抱、拉佳佳手的行为都是酒吧之内,此时小王并不在场。,来到酒吧之外后,和某豪虽然再度上前,但也只是询问而并未动手,小王此时与和某豪大动干戈、甚至在和某豪已经倒地的情况、无力反抗的情况下,仍然上前踢几脚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
 
其次说网友们认为的见义勇为,关于见义勇为,是指个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遭受正在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的与危害行为进行斗争的行为。
 
本案中,在酒吧之外,和某豪第一阶段的不法侵害早已结束,佳佳只是受到了言语上的挑衅,并没有紧急的危险,因此并不符合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小王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而非见义勇为。
 
案发后,网民们对小王无罪释放的呼吁很高,但法律毕竟不能以舆论为导向,还必须站在客观事实上去认真分析。,但个人认为,诚然,小王故意伤害他人已经违法,但本案毕竟事出有因,小王又为未成年,可以考虑对小王适用缓刑,毕竟刑罚的目的不仅在于处罚、还在于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对小王判刑的同时,也要考虑是否会助长不正之风。,那么亲爱的读者,你们认为小王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还是故意伤害?
关注网络尖刀微信公众号
随时掌握互联网精彩
赞助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