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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被迫自愿跟歹徒发生关系,怎么判刑?

刑事案件 作者:广州律师 2022-07-29 21:34:36 阅读:416
河北石家庄,男子入室抢劫后,欲强奸被害人女儿同学贝贝时,40多岁的母亲张某挺身而出,表示自愿代替贝贝与歹徒发生性关系。最后,歹徒的同伙廖某,可能出于对张某保护孩子的敬畏,及时劝阻了同伙杨某。最终,男子杨某放弃了强奸未成年人贝贝的想法。,1、作为一个母亲,完全能理解母亲为了保护孩子不受他人侵犯时,是可以牺牲一切的!但是为了保护女儿同学,张某竟能挺身而出,从而换取女儿同学的安全。,这种无私精神,令人敬佩,甚至说是震撼!如果当时没有张某的勇敢,后果将不堪设想!,2、本案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该如何评价?,廖某、杨某非法入户后,持刀抢劫,无论二人所抢财物价值多少,都应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追究责任。,刑法对于一般抢劫罪的量刑规定,是在有期徒刑3年至10年这个幅度,最终将根据犯罪情节等作出刑罚。,但有入户抢劫、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或抢劫致人重伤以上等情节的,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顶格可处死刑。,就本案而言,杨某、廖某系共同预谋非法入户后实施抢劫的,因此,如无从轻、减轻情节,二人均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特别说明一下,入户抢劫中的“户”,一般是指较为封闭的家庭生活居住地,而宾馆、旅馆与酒店房间等,一般不包括在内。,除此以外,构成人户抢劫情节的前提是行为人“非法入户”的,即没经户主同意的情况下非法入户的。,比如说,骗开房门、撬开房门或爬窗进入等。如果行为人是合法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一般不构成入户抢劫的情节。,3、杨某最终没有实施强奸,该如何评价?,为贝贝免受侵害而感到高兴的同时,我们也不要忘了杨某的罪行。虽然本案杨某最终良心发现,听从廖某的劝阻,从而放弃了强奸,但杨某依然构成强奸罪。,《刑法》第236条规定,被认定为强奸罪的,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强奸未成年人的,将从重处罚。,刑法规定,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而犯罪中止行为属于刑法所鼓励的行为,所以应当从轻处罚。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形容是“应当从轻”,而非“可以从轻”。,4、延伸普法:假如杨某当时听从了张某的建议,张某“自愿”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杨某构成强奸么?,答案是构成!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张某是为了保护贝贝不受侵害,而被迫“自愿”与杨某发生性关系的,而当时杨某的真实意志并非自愿的。根据刑法规定,女性在受到精神胁迫后,不敢反抗被迫与男方发生性关系的,应认定男方构成强奸。,尽管二人良心未泯,最终没有对贝贝实施侵害,但二人仍然要为自己的行为,负出代价!希望经过改造后,二人能够及时醒悟,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做个遵纪守法的好人!,对于张某勇于牺牲的精神,大家怎么评价?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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