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调取监控记录不成,把人打骨折,犯了哪些罪?怎么判?
“我女朋友在你们酒店开房,我要你们把她开房记录给我调出来!”10月11日,江苏扬州,一醉酒男子跑到某酒店,称自己女朋友在酒店开房,要查看女友在这家酒店的开房记。,酒店人员予以拒绝,男子不满,打砸前台,一名65岁的保安出言劝阻,被打断两根肋骨,另一女子被打断一根肋骨,右眼内侧骨折。,之后还在酒店外打砸一辆车,导致车辆挡风玻璃受损严重。经警方调查,男子与女友发生口角,女友为躲避入住酒店。不成想男子如此“大闹”。目前,男子已被刑拘。,喝点酒就不知道自己是谁了,你以为酒店是你家开的吗?记录想查就查?,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信息包括外出住宿登记信息都属于个人隐私信息,任何人不得随意调取,酒店也有义务保护顾客信息不被泄露。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如需调取,也必须履行手续方可。,男子调取不成,就任意打砸他人公私财物、车辆,殴打他人。从公开的信息看:,(1)男子殴打65岁老者,致其两根肋骨骨折,至女子一根肋骨骨折,眼眶骨折。,根据《人体损伤鉴定标准》肋骨骨折两处以上,构成轻伤二级;眼眶内壁骨折,构成轻微伤。,据此,对于老者,其行为已经达到故意伤害罪的标准,对于女子则尚不达到犯罪标准。,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对于打砸的财产,属于故意毁坏财产。根据刑法规定,只有达到五千元以上才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刑法》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但从警方通报看,并没有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其进行定性,而是以寻衅滋事罪定性,主要是因为:,1、男子的主观目的并不是伤人或者毁财,而是以打人、破坏财物为手段,进行滋事,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表现。,2、即使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仅对一人构成轻伤二级,量刑不会到三年,一般一年左右;故意毁坏财物是否够罪尚不确定,即使够了,数额也不会太大,量刑也不会高于两年。合并执行也就在三年左右。,而事实上以寻衅滋事罪定罪,根据《刑法》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可见寻衅滋事罪的一般情形的最高刑期就是五年,而结合男子的表现,故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损毁财物情节恶劣,属于寻衅滋事罪的情节严重表现,对其应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故,从犯罪构成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看,对男子以寻衅滋事罪处罚更为合适。,对此,你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