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见女儿与男同学独处一室将其刺伤后获刑
哈尔滨发生了一起令人大跌眼镜的伤人案件。37岁的男子刘某醉酒后回到家,撞见自己的女儿和她的异性同学独处一室状似亲密。刘某顿时怒火上涌,他怕女儿吃亏,于是冲进房间将二人分开,一边与男孩推搡,一边激动地说要报警。在与男孩争执过程中,刘某顺手拿起了水果刀扎伤了男孩。后经鉴定,男孩为轻伤二级。,我想作为一个父亲,当他看到自己的女儿与别的男生亲昵独处,心里肯定会充斥着敌意,更何况两个孩子还都未成年。所以刘某此时情绪激动地将二人分开与男孩发生推搡,倒是可以理解。只是不管怎么样,刘某都不应该对一个14岁的男孩动刀,毕竟对方还只是个孩子,二人也是情窦初开,也没有作出出格之事。,现在男孩的伤势被鉴定为轻伤二级,那刘某的行为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于刘某是醉酒后护女心切才误伤了男孩,其主观恶性不大、对社会的危险性也不大,加上刘某对男孩进行了赔偿,得到了男孩一家人的谅解,又有自首、认罪认罚等能够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行为,所以法院只判了刘某1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缓刑2年。,根据《常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受害者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也许有人不理解,为什么大家都知道这是误会,而且男孩一家人都已经谅解了,法院还会判刑?,其实此案属于公诉案件,既然是公诉案件,只要警方立了案,检方提起了公诉,除非刘某所犯罪行轻微没必要判处刑罚外,其他情况一般都要被判刑。所以不是受害者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就无罪了。,法院判决刘某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是不是就不用坐牢啦?,其实是可以这么理解的。刘某在2年的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就不再执行这1年半的有期徒刑。只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刘某应当遵纪守法,服从监督,按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如果需要离开居住城市需要进行报备批准。,虽然刘某可以不用坐牢,但其酒后的冲动行为,却给自己的人生留下了污点,也可能会影响女儿的前途,这种代价不可谓不大。所以我们还是希望大家少喝酒,少醉酒,遇事前先问清楚缘由,不要因一时冲动做出让自己后悔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