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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刑事案件 作者:河北律师 2022-08-01 00:00:00 阅读:411
有不少人私信咨询一个很简单的问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是不是只要金额达到20万或者人数超过30人,条件满足一项,就一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这个问题看似很简单,直接去看2011年版本最高法的非法集资司法解释,里面对非法吸存和集资诈骗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的很明确。
但是,第二个问题,其实很有趣,第二个问题,实际上就是一知半解,的确需要好好解释。
不是说只要人数超过30人或者金额超过20万就一定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有的前提,是这种融资的行为必须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要求条件,即我们经常所言的“四个条件”: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
比如,你要开个工厂,缺钱,就主动向朋友张三借款10万,向亲戚李四借款5万,向同学王五借款10万,还向银行借了10万,总共借款是35万,金额超过了20万,但这种行为,是否属于非法吸存?完全不属于,因为你的行为虽然是借款,承诺了保本付息,属于利诱性,但是不具有公开性和社会性,不属于通过公开宣传后针对不特定对象集资,张三李四王五都是特定的亲友,从关系标准上,双方有基础的社会关系,都认识,而银行属于特定的有资质放贷人,不是按关系标准,是按投资能力标准,都是特定的对象,而不是公众,不符合社会性。
而从公开性,就是指公开宣传,张三李四王五银行都是你主动向他们借钱,基于双方的信息发生借贷,不是通过口口相传或者公开的宣传途径听闻你要借钱来把钱借给你,因此不符合公开性条件。
所以,金额远超过20万,也不属于非法吸存。
问题实际很简单,但是也很有意义。
那另一个问题,如果借款人数超过30人呢?是否一定就构成非法吸存?
相信你应该知道答案了,说多了就是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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