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重伤鉴定应该由哪些机构来做?怎么做?
今天我详细说说法医临床鉴定。大家可能经常听到打架斗殴等故意伤害的案子,需要做伤情鉴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轻重伤鉴定。轻重伤鉴定应该由哪些机构来做呢。这个每个省份还是不一样的,据我了解,分三种情况,1.完全由公安机关法医来做,山东、河北、山西等省份应该是这个样子;2.完全推向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南方一些省份;3.轻微伤由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来做。
其实,伤情鉴定(专业规范称谓示损伤程度鉴定)只是法医临床类鉴定项目中的一小部分,也是法医学本科专业学生最应该掌握的基本功。
法医临床鉴定还包括哪些项目呢?
首先我们介绍一下法医临床鉴定的概念。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3号)相关条款显示法医临床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与法律有关的人体损伤、残疾、生理功能、病理生理状况及其他相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临床鉴定包括如下项目:
法医临床鉴定包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人体残疾等级鉴定,赔偿相关鉴定,人体功能评定,性侵犯与性别鉴定,诈伤、诈病、造作伤鉴定,医疗损害鉴定,骨龄鉴定及与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也就是常说的轻重伤鉴定,包括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一级。依据的标准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由两院三部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残疾等级鉴定:也就是常说的评残,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所依据的标准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简称《分级》),由两院三部发布,《分级》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分级》。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人体功能评定:
依据相关标准,在活体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的基础上,必要时结合伤(病)情资料,对视觉功能、听觉功能、男性性功能与生育功能、嗅觉功能及前庭平衡功能进行综合评定。
赔偿相关鉴定:
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法医临床学的一般原则,对人体损伤、残疾有关的赔偿事项进行鉴定。包括医疗终结时间鉴定,人身损害休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定残后护理依赖、医疗依赖、营养依赖的鉴定,后续诊疗项目的鉴定,诊疗合理性和相关性的鉴定。
人身损害休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护理依赖参照GB/T 31147-201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后续诊疗项目的鉴定依据SF/Z JD0103008-2015《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
诊疗合理性和相关性的鉴定主要是医疗费用合理性鉴定、住院天数合理性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
应用法医临床学与临床医学相关学科的理论与技术,对医疗机构实施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原因力大小的鉴定,还包括对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义务的鉴定(不涉及病理诊断或死亡原因鉴定)。
与人体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
主要是包括各种致伤因素造成的人身损害与疾病之间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的鉴定等。
其实,伤情鉴定(专业规范称谓示损伤程度鉴定)只是法医临床类鉴定项目中的一小部分,也是法医学本科专业学生最应该掌握的基本功。
法医临床鉴定还包括哪些项目呢?
首先我们介绍一下法医临床鉴定的概念。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3号)相关条款显示法医临床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与法律有关的人体损伤、残疾、生理功能、病理生理状况及其他相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临床鉴定包括如下项目:
法医临床鉴定包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人体残疾等级鉴定,赔偿相关鉴定,人体功能评定,性侵犯与性别鉴定,诈伤、诈病、造作伤鉴定,医疗损害鉴定,骨龄鉴定及与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也就是常说的轻重伤鉴定,包括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一级。依据的标准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由两院三部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残疾等级鉴定:也就是常说的评残,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所依据的标准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简称《分级》),由两院三部发布,《分级》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分级》。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人体功能评定:
依据相关标准,在活体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的基础上,必要时结合伤(病)情资料,对视觉功能、听觉功能、男性性功能与生育功能、嗅觉功能及前庭平衡功能进行综合评定。
赔偿相关鉴定:
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法医临床学的一般原则,对人体损伤、残疾有关的赔偿事项进行鉴定。包括医疗终结时间鉴定,人身损害休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定残后护理依赖、医疗依赖、营养依赖的鉴定,后续诊疗项目的鉴定,诊疗合理性和相关性的鉴定。
人身损害休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护理依赖参照GB/T 31147-201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后续诊疗项目的鉴定依据SF/Z JD0103008-2015《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
诊疗合理性和相关性的鉴定主要是医疗费用合理性鉴定、住院天数合理性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
应用法医临床学与临床医学相关学科的理论与技术,对医疗机构实施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原因力大小的鉴定,还包括对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义务的鉴定(不涉及病理诊断或死亡原因鉴定)。
与人体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
主要是包括各种致伤因素造成的人身损害与疾病之间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的鉴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