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直属高校深化改革,扩大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
一、学校可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要的变化,在学校现设置的本、专科专业内确定与调整专业方向;设置、调整与现有本科专业相近的专科专业。上述专业变动报卫生部备案。本科专业的增设与撤销仍需报卫生部审批。
二、学校可适当扩大调节性招生计划的比例,可在年度本、专科招生计划总数的25%以内招收委托培养和自费生。委托培养生和自费生比例可打通使用。学校招收自费生需征得地方同意。卫生部不因此减少事业费拨款。
三、学校在办学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依据国家经济建设和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在卫生部核定的年度本、专科招生计划总数的基础上增招5%的委托培养和自费生。增招计划外自费生亦需征得地方同意。学校接受地方划转的本、专科委托培养招生计划,为地方培养人才,仍须由卫生部批准。
四、学校可在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数内,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招收在职和定向研究生的比例;学校在办学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依据社会需要,适当招收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计划外委托培养、学校自筹经费研究生和自费研究生,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
五、学校可依据国家经济建设和卫生事业发展需求,在不增加国家事业编制和科学事业费的前提下,根据学校所承担的科研任务,可自行确定和调整校内科研机构、专职科研编制和科研课题,创办科技产业实体。
六、学校可依据社会需要举办多种形式和层次的继续教育及岗位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办学条件允许和适当提高录取标准的前提下,可在年度招生计划数的20%以内增加计划外招生人数。
七、在基建投资总额包干的前提下,经卫生部批准授权,学校可以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自行审定生活用房及部分教学用房的设计文件。学校可利用自筹资金适当调整建房标准,有条件的学校可利用贷款解决某些基建项目的急需。
八、学校可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和学校所在地经济发展与群众收入水平,提出年度学杂费和委培生、自费生等收费的标准,报卫生部核批。
九、学校按照“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自主平衡”的经费预算原则以及有关法规,自主编筹安排使用学校的预算内事业费和预算外经费。
十、学校在执行国家工资法规和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前提下,有权确定适合本校实际的校内分配办法和津贴标准。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因精简人员提高效益而结余的工资总额,可同学校自有资金合并用于提高校内津贴标准,用于校内津贴部分不计作奖金。
十一、学校有权依据校内各方面承担的任务和工作性质不同,选择不同的用人制度和管理体制。有权在国家核定的编制总数内,确定校内各类人员的构成比例。在不增加国家投入的前提下,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增设部分流动编制,根据校办产业发展的需要,设立企业编制。
十二、学校有权依据教学、科研任务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设置和调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有权依据有关规定自主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教授审定权的学校可自主聘请名誉教授,报卫生部备案。
十三、学校有权依据实际需要确定校内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的配备,除中央和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必须设置的机构以外,可不参照主管部门对口设置校内机构。
十四、学校可按有关规定、提名并考察副校级干部人选,报卫生部批准任免。
十五、学校可根据卫生部的委托和有关规定,由党委书记和校长代行审批出国留学人员;代行审批副校长以下出国进行合作科研、参加国际会议以及校际交流等活动的人员:代行审批来华讲学的外籍人员。
十六、在国家分配下达的来华留学生经费及来华留学生计划指标内,承担外国留学生培养任务的学校可直接录取来华留学生:在办学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直接招收录取自费来华留学生,并规定其学费标准。
在扩大部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同时,学校要转变观念和做法,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权限与职责的统一:学校要建立健全校内管理规章制度和审议、监督、考核、评估制度,形成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良性循环。在实施扩大办学自主权的过程中,学校要积极主动争取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注意与社会其他方面的改革相互协调,逐步形成国家宏观管理和高等学校自主办学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促进教学、科研和医疗服务水平的全面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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