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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项经费管理的补充意见

民商法 来源:卫生部 2021-11-19 15:45:28 阅读:824
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项经费管理的补充意见 为保证业务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根据部党组关于加强专项经费管理的决定,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就加强财政预算内经费管理与监督,提出以下意见。 颁布单位:卫生部 文 号:卫规财发[1999]第98号 颁布时间:1999年3月10日 实施时间:1999年3月10日 时 效 性:-- 效力级别:--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在部党组的领导下,卫生部专项经费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定期检查”的管理办法。

专项经费的立项、申请、年度预算分配、重大或重要的经费支出须经部党组讨论通过后汇总上报或执行。

卫生部主管财务的部长(以下简称财务主管部长)在部党组领导下负责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财务主管部长对部党组负责。

分管业务的部长(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长)对所分管的业务司局的专项经费负领导责任,各业务司局为开展业务所需的专项经费,其立项、申报、年度预算和重大项目支出,必须报经主管业务部长审核批准。

规划财务司是卫生部卫生事业经费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卫生事业专项经费的申领和使用负有统筹管理和监督的责任。直接管理财政预算内的卫生事业专项经费,并协助有关业务司局作好经费立项和预算申报等工作。

有关业务司局在业务主管部长的领导下,对本司局的专项经费加强管理,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部内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负责其专项业务经费的使用,并主动接受规划财务司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改革专项经费管理方式

根据财政部预算管理的规定,专项经费分为拨地方执行经费和留中央经费两类,分别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

(一)划拨地方经费

根据年度预算由财政部会同我部采取划转形式下拨给地方财政、卫生厅(局),并由地方财政、卫生厅(局)财务部门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各司局不得调回、调转划拨地方经费,不得改变其用途。

(二)留中央经费

根据经费使用内容不同,分专项业务补助和其他专项经费:

1.专项业务补助

(1)由规划财务司会同有关业务司局联合下达给承担全国任务的部直属单位的专项业务补助,该经费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业务进展情况上报业务司局,财务收支情况按有关规定上报规划财务司。

(2)司局业务专项经费,是有关业务司局根据年度预算项目,由司局直接组织开展业务工作的预算经费。司局专项业务经费由规划财务司拨商定的财务单位管理,由各司局负责掌握使用。

司局专项经费使用实行司长负责制,司局业务专项经费预算安排必须由司务会研究决定,报规划财务司批准后执行。司局主要领导要严格按经费开支范围与标准审批各项支出,不允许处室或个人支配专项资金。各司局不得将专项经费私自转移,另开账户,挪作它用。并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司局专项业务经费中超过1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费支出必须报业务主管部长批准。

留中央的经费原则上不得作为补助下达到地方,若因计划有大的调整或突发事件发生,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必须做调整的,需向规划财务司提出报告,由规划财务司下文办理手续。

业务司局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每年要汇总编制报表报规划财务司备案。规划财务司要认真审查经费使用和定期审查经费代管单位管理情况,并作为编制下一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的参考。

2.其他专项经费

其他专项经费是以上专项业务补助以外,财政部安排我部司局开展业务工作的专项经费。规划财务司根据项目任务和活动,确定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

(1)固定几个代管单位,规财司实行间接管理

对其他专项中项目独立性强、周期短、活动集中的项目,由规划财务司协商业务司局确定几个财务管理较健全的二级单位作为定点财务单位管理,规划财务司把项目经费一次拨入代管单位,有关业务司局在定点单位实行报账,各代管单位每年将专项收支情况报规划财务司审核。规划财务司对项目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

(2)规划财务司直接管理,采用报账制

对其他专项经费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局或项目内容复杂、涉及面广或支出不确定的项目,由规划财务司统一直接管理,采用报账制方式,有关业务司局按工作进度在规划财务司报账,将分散零星的项目集中掌握和管理。

三、宣传教育,增强财经纪律意识

在部机关进行财务法规和财经纪律的宣传教育,增强机关干部遵守财经法纪的意识。规划财务司可结合工作实际,将有关财务法规和财经纪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对有关行政收费的规定等,整理成册,印发部机关干部学习和参考;人事司可将有关内容纳入公务员培训教程。

四、加强监督检查

在目前监督和抽查的基础上,继续加强以下工作:

(1)全面实行报表制度。各有关单位对经费的使用情况每年随决算以报表形式报规划财务司。

(2)强化财务监督和检查力度,在对定点单位检查的基础上扩大抽查范围,对经费使用情况定期抽查,形成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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