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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恢复建立卫生干部进修学院的几点意见

民商法 来源:卫生部 2021-11-19 15:45:28 阅读:929
卫生部关于恢复建立卫生干部进修学院的几点意见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应不断提高在职医药卫生管理干部和卫生技术人员的政治、业务水平。因此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全国和省、市、自治区卫生干部进修学院。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颁布单位:卫生部 文 号:-- 颁布时间:1979年5月23日 实施时间:1979年5月23日 时 效 性:-- 效力级别:--

一、学校名称和性质

学校定名为“卫生干部进修学院”。全国的称“卫生部卫生干部进修学院”。各省、市、自治区的,前面冠以该省、市、自治区名。属高等进修教育性质,按大专院校对待。

二、卫生干部进修学院的任务

基本任务是根据党的教育和卫生工作方针,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提高医药卫生干部的政治、业务和管理水平,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

1.卫生部卫生干部进修学院的任务,主要是轮训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包括高等医药院校负责人),部属单位局长级卫生行政领导干部和高级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等医药院校师资的专科、专题进修。

2.省、市、自治区卫生干部进修学院的任务是轮训本地区县以上卫生行政干部和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中等卫生学校师资的专门化培养和专科进修。

3.县以下的卫生行政干部和中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提高,由地区(市、州、盟)卫生局统一安排。

三、领导管理体制

1.卫生部卫生干部进修学院由卫生部批准,报教育部和国家计委备案,由卫生部直接领导;

2.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干部进修学院由省、市、自治区革委会批准,报卫生部、教育部和国家计委备案,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领导,卫生局具体管理。

3.学校和专业设置的增设、调整和停办,其审批程序同上。

四、发展规模、机构编制和教师职称

1.学校规模由各地根据需要和人力、物力、财力等条件确定。

2.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分工负责制,其机构要贯彻减少层次,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

3.人员编制:教职工与学生之比可为1:3-1:3.5。教学人员应占教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七十。

4.教师职称按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办理。

五、培养目标、学制、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由学校根据不同的培养对象和培养目标拟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部批准。在经过实践和总结的基础上,再行考虑制订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参考教材。

学制一般分为半年、一年和二年,个别专业学科可适当缩短或延长。

六、入学条件和招生办法

1.学员的条件,必须选拔思想进步,身体健康,能坚持学习,工作积极,有一定实践经验,有培养前途者。年龄一般不限。

2.卫生管理干部入学,以组织推荐为主,由学校审核批准。专业进修学员采取自愿报名,组织推荐,学校考核批准的办法。招生时间暂定每年九月招一次。

七、关于结业

1.学制在半年以上的,学习期满,经考试成绩及格,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发结业证书)。只承认学历,而决定其职务晋升则仍须按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教学人员、科研人员等的晋升考核条例执行。

2.学制不满半年者,学习期满,应进行考核和鉴定,材料寄回原单位供考核参考。

八、实习基地和实验室的建设

卫生干部进修学院必须有相应的教学实习基地和必要的实验室。主管部门要为学校创造条件,搞好这方面的建设,装备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和电化教学设备,逐步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

九、教师的配备和教师队伍的建设

卫生干部进修学院必须配备专任教师,由主管部门负责调配,同时要从各方面挖掘潜力,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聘请兼课教师。要有计划地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一批高质量的专任教师。

对兼课教师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兼课报酬。

十、学校的恢复建立必须充分利用现有条件,调整充实,逐步发展。各高等医药院校要积极协助和支持本省办好卫生干部进修学院。卫生部卫生干部进修学院的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卫生部安排;省、市、自治区的由地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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