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监管职责分工协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监管职责分工的目的是在集中统一监管体制下,进一步明确监管系统各单位的基金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制,形成各部门、各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的基金监管体系。总体要求是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反应快速、协调有序。
第二条 基金监管部(以下简称“基金部”)主要负责涉及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重大政策研究;草拟或制定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监管规则;对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审核;全面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行及基金代销机构的监管;指导、组织和协调证监局、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等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日常监管;对证监局的基金监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处置。
第三条 各证监局负责对经营所在地在本辖区内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监管,主要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销售行为、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的日常监管;负责对辖区内异地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日常监管。
第四条 交易所负责对基金在交易所内的投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负责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
第五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基金托管行以及基金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
第六条 各证监局、交易所和协会应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针对不断发展的基金市场,制定监管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办法,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日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第二章 监管职责分工
第七条 基金部与证监局职责分工
(一)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
基金部负责:制定和完善有关基金管理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规则,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重大变更事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进行审核;制定和完善有关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等监管、检查工作规程,指导组织证监局对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等方面实施日常监管;对基金管理公司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处置。
证监局负责:协助基金部办理基金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重大事项变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工作;对基金管理公司在辖区内设立办事处、变更和撤销分支机构和办事处,以及董事、基金经理任免等报告事项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告基金部;根据基金部制定的检查标准、流程和部署对辖区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基金部;根据基金部制定的检查标准、流程,对辖区内新开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出具现场检查意见;对辖区内拟任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基本情况、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遵规守法等情况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审查基金管理公司的监察稽核报告,汇总分析后报基金部;对辖区内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在本辖区内开展业务的异地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实施日常监管,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建立并完善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日常监管档案,及时掌握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变动、业务运作、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及变动情况,以及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情况;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相关投诉事项及时进行处理;定期向基金部报送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等统计分析数据。
(二)基金销售行为监管
基金部负责:制定和完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和运作的监管规则,依法对基金产品的募集、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等进行审核;制定和完善基金销售业务内控指导意见;制定和完善有关基金销售监管的工作规程,指导组织证监局对基金的募集和销售活动进行日常监管;对基金销售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处置。
证监局负责;根据基金部制定的检查标准、流程和部署对辖区内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的基金销售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建立并定期更新辖区内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的监管档案;定期撰写辖区内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的监管报告并报基金部;负责或协助基金部查处基金销售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辖区内申请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的现场核查;协助基金部对辖区内申请基金代销资格的商业银行进行现场核查;负责辖区内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协议备案;负责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的备案审核;负责辖区内基金代销机构代销数据统计;负责处理辖区内基金销售方面的投诉;协助基金部核查辖区内申请设立基金销售公司的主要出资人的资信状况。
(三)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监管
基金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管规则,指导证监局对开放式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进行日常监管,对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处置。
证监局负责:为经营所在地在本辖区内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不含ETE)建立信息披露监管档案;对基金存续期间的定期报告进行合规性检查并出具意见,对临时报告、澄清公告的披露进行日常监管。对披露内容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况可通过专项检查进行核实,核实后及时责令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改正,并报基金部。
第八条 交易所负责基金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监管;基金部负责督促交易所建立基金交易监控体系,负责制定和完善有关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标准,对基金投资交易和信息披露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处置。
(一)基金投资交易行为监控和分析
交易所应按基金部要求建立基金交易监控体系,重点监控以下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单只基金的异常交易、同一基金管理公司不同基金或账户间的异常交易、不同基金管理公司账户间的异常交易、基金同股东等关联方账户间的异常交易、基金同可疑账户的异常交易、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账户的异常交易等;此外,还应监控基金买卖高风险股票的行为。
交易所在日常监控中发现基金异常交易行为时,可视情况采取电话提示、书面警告、约见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并在采取相关措施的同时报告基金部。
(二)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监管
交易所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对在交易所上市基金(含 ETR)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管,并定期向基金部报送基金信息披露监管工作总结。
第九条 协会职责
(一)建立行业自律规则和诚信评价体系
根据基金行业发展的需要,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建立基金管理公司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试行基金管理公司和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定期披露制定,建立行业诚信评价体系。
(二)建立对行业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和建议机制
根据行业状况,组织会员对基金业发展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或政策建议。
(三)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负责基金从业人员的注册、考试以及持续培训,对基金营销人员、基金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进行分类资格管理,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的动态管理机制。
(四)基金行业数据统计分析与发布
负责建立基金行业基础数据库,收集基金定期报告,定期在互联网上发布基金行业的基础数据信息,编发行业年报。
第三章 监管协作方式
第十条 基金部、各证监局、交易所、协会应建立顺畅的联系渠道,健全沟通制度,形成高效有序的监管机制。
(一)基金部负责总体协调各部门的监管关系,提供必要的组织支持;根据各监管单位上报的监管信息,建立共享的基金监管信息平台;组织有关证监局、交易所、协会等各监管单位的联席会议,交流监管经验和信息。
(二)基金部与证监局
各证监局每半年向基金部报送辖区内基金监管综合分析报告。对于辖区内监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可以在调研的基础上以专题报告的形式上报基金部。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需要交易所协助的,由基金部统一协调。
(三)基金部与交易所
交易所应根据监管职责,以定期监管报告和专项报告等形式向基金部报送基金投资交易监控情况和相关基金的信息披露情况。基金部负责建立初级的基金关联账户数据库,与交易所共享并共同更新维护;基金部根据监管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风险情况,完善监管措施。
(四)基金部与协会
基金部与协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基金部定期向协会通报监管动态,协会根据监管情况及时更新行业诚信档案,定期向基金部上报统计数据和自律监管规则的落实情况。
(五)各证监局之间
基金日常监管实行属地监管原则。证监局根据分工对本辖区内的基金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发现问题直接向基金部报告,同时抄送所涉及基金管理公司经营所在地的证监局。
第十一条 基金部将根据监管报告等对各证监局日常监管情况进行记录,并会同人事教育部、派出机构工作协调部对证监局的基金监管工作进行定期评价。评价结果将通过适当方式通报各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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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市场
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证券交易市场有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两种形式。(1)场内交易市场。指由证券交易所组织的集中交易市场,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活动时间,在多数国家它还是全国唯一的证券交易场所,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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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
证券市场监管的三个手段:1、法律手段。这是监管部门的主要手段。2、经济手段。3、行政手段。我国逐步形成了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即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交易所、行业协会和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监管和自律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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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合同履行地
证券交易合同履行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对如何确定履行地作出司法解释或批复,归纳如下:1、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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