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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的试行办法

民商法 来源: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2021-11-19 15:45:28 阅读:882
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的试行办法 民政部门举办的城市社会福利事业,是一项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为四化建设服务的事业。这些事业单位的收养对象大都是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精神病等类人员。其中年老、卧床、痴呆傻的多,生活不能自理的多,护理任务较重。 颁布单位: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文 号:民发[1980]66号等 颁布时间:1980年10月6日 实施时间:1980年10月6日 时 效 性:-- 效力级别:--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劳动局(厅):

经研究,确定对在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试行岗位津贴,其办法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

凡在民政部门办的城市社会福利院、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和收容遣送站工作的人员,根据不同岗位、工作量的大小和对身体健康影响的程度,分别享受一、二、三类津贴。

一类每人每天四角。享受的人员是:

直接担任病瘫老人、严重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痴呆傻、病残婴幼儿护理工作及从事处理尿布、拆洗污秽被服的人员。

二类每人每天三角。享受的人员是:

担任较重精神病人、老人、痴呆傻和婴幼儿护理和担任医务工作、收容遣送站直接接触收容对象的人员。

三类每人每天二角。享受的人员是:

为病残、精神病人和收容遣送站为收容对象服务的其他人员。

二、发放办法

津贴按天计算。病事假、产假、探亲假和其他不在工作岗位期间,一律不发津贴。兼职人员不能同时享受两种津贴,但应享受其中较高的一种津贴。

凡在单位内部调动工作的,应按新岗位发给津贴。调离本单位即行停发。对于玩忽职守、违法乱纪和造成责任事故者,除批评教育或追查责任外,并应根据情节轻重减发或停发津贴。

三、经费问题

岗位津贴的经费,从城市社会福利事业费中开支。

本规定从下达之月起实行。凡过去执行的有关办法与本试行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试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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