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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系统机关档案管理定级办法(试行)

民商法 来源: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21-11-19 15:45:28 阅读:703
商检系统机关档案管理定级办法(试行) 《商检系统机关档案管理定级办法(试行)》在1992.02.21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国家档案局颁布。 颁布单位: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文 号:-- 颁布时间:1992年02月21日 实施时间:1992年02月21日 时 效 性:-- 效力级别:--

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检系统机关档案工作的管理,全面提高商检机关档案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商检机关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检系统机关档案管理定级分设三个等级,第一级最高,第二级次之,第三级为起点。每一级考核标准均设机关档案管理工作、文书工作、基础设施、自身建设、业务建设、档案信息开发利用六个大项,每一大项内设若干子项。

第三条 商检系统机关档案管理定级按《商检系统机关档案管理定级考核标准》(以下简称《考核标准》)进行考评,采取百分制。每一等级总分达到九十分为该级的及格标准。

第四条 申报定级单位,必须具备专用库房,有充足的档案装具,对机关的全部档案实行综合管理,有健全的档案工作制度和管理体制,方可申报。

第五条 档案管理定级每年可申报一次,新成立的单位满三年后方可申报,档案工作方面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当年不能申请。

第六条 申报定级的单位,经考评、复评未达到所报等级,不等于达到了下一等级标准。

第七条 档案管理定级后,一般要经过一年的巩固提高过程,才能申报晋升上一等级。确系成绩突出要提前晋级的,需经国家商检局批准。

第八条 国家商检局档案部门负责组织各直属商检局及下属商检局档案管理定级的考评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商检局及国家商检局直属单位。

第二章 评审组织和评审人员

第十条 为加强商检系统机关档案管理定级工作的领导,由国家商检局主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办公室主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牵头,聘请国家档案局主管机关档案工作的负责人为顾问,成立商检系统机关档案管理定级工作领导小组。定级考评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国家商检局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 国家商检局组织若干个五至七人的评审小组(包括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一至二人),设正、副组长,在国家商检局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各直属商检局、深圳商检局档案管理定级的考评。

根据需要,由国家商检局办公室指定商检系统档案工作业务协作组(以下简称档案协作组)或各直属商检局,临时组成四至六人的评审小组(包括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一人),负责各地区商检局档案管理定级考评。

第十二条 商检系统评审人员由国家商检局、各直属商检局档案部门或档案协作组推荐,国家商检局审批、聘任。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评审员由本级或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具有省(市)级评审员资格者担任。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商检系统机关档案管理定级评审人员设省级评审员和地市级(以下简称市级)评审员两级。省级评审员可参加各地商检局定级考评。市级评审员参加各地区商检局定级考评,根据工作需要,协助省级评审员参加各直属商检局、深圳商检局的定级考评。

第十四条 评审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因故调动或因其它原因不宜任评审员时,应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 拟聘评审员应由推荐部门填写《商检系统机关档案管理定级评审员推荐表》(见附件四)一式两份,报国家商检局批准后,颁发聘书。

第十六条 评审员的条件:

1、能正确理解、掌握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商检局和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档案工作办法、标准。

2、具有馆员(省级评审员条件)或助理馆员(市级评审员条件)以上档案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机关档案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档案管理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在同行中有较高的威信。

3、能熟练掌握本办法和《考核标准》。

4、坚持原则,工作认真,办事公道。

第十七条 评审员职责:

1、参加机关档案管理定级的考核、评议。

2、向有关部门反映评审工作情况,研究考核、评议中的问题。

3、协助有关部门对机关档案管理定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三章 定级考核程序

第十八条 自评

申报单位应先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我评分。认为已达到某一级标准,可向国家商检局提交机关档案管理定级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机关档案工作概况、机关档案室申请等级、对照标准自评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并填报《商检系统机关档案管理定级申报表》(见附件三,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

第十九条 预评

为切实做好定级考评工作,各单位可在正式考评前,请当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应数量的评审员到本单位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咨询,并按照《考核标准》进行预评。对预评中查出的问题及时改进,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完善。

第二十条 考评

考评小组听取申报单位自评情况汇报后,对照《考核标准》逐项进行考核,每项考核结果须经评审小组半数以上成员认定才算有效。评审结论须经评审小组集体议决。评审完毕后,评审小组应与申报单位交换意见,同时在《申报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参加考评的评审员须逐一签名,然后将《申报表》(一式三份)连同其申请报告呈报国家商检局审批。

凡经考核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单位,由考评小组提出具体改进意见,在约定时间内(最长不超过两个月)复评,经复评不合格者,当年内不能再申报定级。

第二十一条 审批

国家商检局依据评审小组的考评结果予以审查,并在其《申报表》上签署审批意见,一份批复给申报单位,一份归档。

第二十二条 颁发等级证书、级别标牌

申报定级的各地商检局,经评审小组考评,国家商检局审批合格后,由国家商检局统一颁发等级证书和级别标牌,并逐级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证书效力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等级证书是衡量持证单位机关档案管理水平和档案干部业务素质的重要标志,是档案工作负责人和档案工作人员考绩评奖、晋职晋级的一个依据,也是档案人员评聘专业职务的一个条件。

第二十四条 根据《档案法》第九条规定,已获等级证书的单位应对有关负责人和档案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 被授予机关档案管理一级、二级、三级证书的单位和档案工作人员名单,将定期在《中国商检》刊物上公布。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持有等级证书的单位每年必须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上报原考核、审批单位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原考核、审批单位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持证单位有权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其实际工作水平低于或高于等级证书相应的水平时,提出限期改正、降级、吊销证书或晋升等级意见。国家商检局有权做出降级或吊销证书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国家商检局和各直属商检局要加强对定级活动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定级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商检系统机关档案管理等级证书、级别标牌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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