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工业科技档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特制订办法。 第二条 有色金属工业科技档案是指在自然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包括有色金属的采矿、选矿、冶炼、加工等)、设备管理、基本建设、设计、勘察、地质勘探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象带、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 第三条 科技档案工作是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档案既是科学技术活动的真实记录,又是科技储备的手段,技术交流的工具,应当把科技档案工作纳入单位的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科研管理工作之中,列入厂规厂法和企业管理制度,加强领导。 第四条 有色金属工业各单位都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科技档案工作,达到科技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的要求,为有色金属工业的技术开发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同时要积极准备条件,逐步实现档案工作的现代化。
第二章 关于管理体制、机构和任务
第五条 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按专业统一领导、管理科技档案的方针,总公司对所属各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 总公司办公厅设档案处负责制订全国有色金属工业科技档案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组织制订有关科技档案工作的实施办法、规定、规范、标准、分类大纲等指导性文件;组织专业协作组,推动科技档案工作;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履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的职责。 第七条 总公司所属各地区公司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己的定员编制情况,相应地建立健全科技档案工作机构,并由分管生产、科技工作的领导人或者总工程师领导。 第八条 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制定的有关科技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以及总公司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科技档案工作细则、保管期限表、分类法和各种工作制度、办法等,使科技档案工作有章可循; 二、指导、检查各有关部门做好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负责科技档案的接收、保管、统计和组织鉴定等项业务工作; 三、编纂和汇集科技档案资料,向科研、生产、基建、设计等部门提供利用,统计利用效果,作好宣传工作; 四、开展专题研究,逐步实现档案和档案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 五、参加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项目验收活动,对应当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评定,接收归档; 六、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定期对库存档案进行检查,维护科技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七、负责向总公司专业档案馆移交科技档案; 八、负责科技资料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都要建设一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科技档案专业知识和懂得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干部队伍。 一、科技档案干部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积极为发展有色金属工业服务; 二、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要为科技档案部门配备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学识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干部,配备具有大、中专学历的工作人员,以适应科技档案工作的需要; 三、采取多种形式培训科技档案干部,不断地提高干部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科技档案干部享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待遇,经专业职务评审组织进行技术业务考试和考核,符合条件的,可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聘任工程技术或档案专业职务。
第三章 科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要求
第十条 要把科技档案工作纳入技术业务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使科技文件材料自产生到归档形成制度。 第十一条 各企事业单位在科研成果、新产品鉴定、工程验收、设备开箱时,要通知本单位的档案部门派人参加,对应当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验收。 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的项目,不能验收,不算完成任务,财务不予结算,不能进行成果鉴定,也不能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凡本单位从事科研、生产技术、基建、设备管理、设计、安全环保、质量管理、地质勘探、工程勘察、建筑安装、现代化经营管理和教学以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企业改造、设备更新、出国考察、引进外国先进技术、与国外合作研究和对外技术援助等一切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科技文件材料,都属归档范围。 第十三条 归档要求 一、凡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由主办单位(或主办人)按照其形成的自然规律和内在联系,系统整理,组成一个或若干个保管单位(卷、册、袋、盒),立卷后经专题或项目负责人审查,按归档制度及时归档。 一般的应归档一份(译成几种文字的,每种文字各归档一份,有底图者要同时归档),但重要的或使用频繁的可根据需要再存副本一份或几份。 二、归档前须编好卷内目录,备考表,填写保管期限,划好密级。 三、凡是科技档案,必须按照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做到纸质优良,抄写工整,图象字迹清晰,装订整齐坚固。禁用普通圆珠笔、铅笔、复写纸和红墨水、纯蓝墨水书写,应当用炭素墨水、蓝黑墨水书写,以利于长久保存。 四、凡归档的科技档案,都要填写归档清单,经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审查签署后,向档案部门交检,经验收合格后办理归档手续。
第四章 整理与保管
第十四条 按档案工作特点、科技工作程序和科技文件材料形成规律,将接收来的科技档案进行分类、编目、登记、整理和排架。 第十五条 按统一的分类编号办法,制定科技档案分类表。在分类编目时,要保持科技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图纸更改、补充、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更改。底图更改、补充后,应及时复制成蓝图,剔出更改作废的蓝图,并加盖“作废”标记。 第十七条 保管科技档案必须有专门库房,配备柜架。库房要有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鼠和防虫等技术措施。要建立库存案卷检查制度,定期检查保管状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补和复制。 档案部门要逐步采用电子计算机等新技术、新设备,进行档案信息的储存、检索编目、统计和编研等工作,不断改善档案保管条件,提高档案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逐步实现档案工作现代化。 第十八条 重要科技档案要复制副本,分别保存,保证在非常情况下的安全和提供利用。 第十九条 有引进技术和设备的单位,要作好引进技术和设备档案的管理工作,由引进单位的档案部门自始至终地集中统一管理,并保存一套完整、准确的科技档案。设计、施工部门必要时可保存有关部分复制件,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私存技术档案材料。 第二十条 凡是若干个单位共同协作完成的科技项目,由主办单位保存一套完整、准确的科技档案,协作单位原则上只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协作单位要及时向主办单位送交协作部分的档案副本。 第二十一条 凡单位撤销、搬迁或房屋、建筑、设备仪器转移使用关系时,其科技档案要妥善整理,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根据档案的增长情况,要给档案部门增加库房和必要的设备,其费用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关于企业档案库房建设和购置设备所需费用如何列支的规定》,凡属于构成固定资产的从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中解决。 凡是新建企、事业单位,在建设办公用房的同时应建设符合要求的科技档案库房。 凡是老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档案工作的需要,调整、扩充或改建符合科技档案工作条件的档案库房。
第五章 利用和统计
第二十三条 科技档案的利用是档案管理的根本目的。科技档案部门应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如卡片、目录、专题索引)和专题资料,做到调卷迅速、准确。 第二十四条 要定期地对科技档案的密级进行审查和调整,根据保密等级,既严格履行借阅、复制的审批手续,又方便利用。 利用者必须爱护科技档案,不得损坏、涂改、勾划、拆散和剪裁。未经批准不得复印。如有丢失和损坏,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者要根据情况进行处理或必要的经济赔偿。 第二十五条 建立科技档案的统计工作,要有信息反馈制度,要对利用科技档案提高经济效益的事例进行收集、登记和统计。
第六章 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根据《有色金属工业科技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本单位相应的《保管期限表》,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档案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科技档案的鉴定工作,要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由负责科技工作的领导干部、熟悉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根据保管期限,对到期或过期的科技档案进行重新审查,把已失去利用价值的档案剔除,造具清册,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销毁。非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随意销毁任何档案。销毁档案时应指派二人监销。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根据本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科技档案工作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档案部门备案。 本实施办法与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一律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总公司档案处进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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