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与“女友”发生关系男子因强奸罪获刑 简直色胆包天
河北省保定市40岁的杨某与女友分手,强行发生性关系。他的女朋友报了警。杨某的家人告诉记者,事发后,他们赔偿了女方10万元,女方还出具了谅解书,称两方相爱,不追究法律责任。但此后,杨某被公安机关逮捕,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但事发五个月后,公安机关拿走了(杨的)内衣进行鉴定。我认为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可以证明两人发生了性关系。”杨妈妈不解,不断上诉,均被拒绝。
多名律师向记者表示,若违背女生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即成立强奸罪。需要指出的是,恋爱期间,不得违背女方意愿发生性关系,否则强奸罪也成立。但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侦查机关应当将全部侦查证据移交检察机关,并及时进行DNA检测。因此,调查过程存在重大缺陷,但不影响法院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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