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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女子死于客房酒店被判赔9万

刑事案件 作者:李律师 2022-02-13 16:42:03 阅读:943

马鞍山当涂县一女子醉酒后被他人送至酒店,酒店在没有对女子进行登记及查验身份的情况下,放任他人将女子抬入房间,最终女子因为酒精中毒身亡。马鞍山这家酒店被女子家人告上法院,近日,马鞍山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酒店构成不作为侵权。

女子醉酒后被送酒店 因酒精中毒身亡

2020年8月31日晚,阿娟(化名)到马鞍山当涂县姑孰镇一串串店饮酒吃宵夜。起初,阿娟和朋友等人饮用啤酒。

之后,有人从车中拿出白酒。窦某用白酒与阿娟进行饮用,两人分别连续喝了三杯左右白酒。后窦某因饮酒过量,处于醉酒状态,被120救护车辆送至医院,阿娟处于醉酒无意识状态。

当晚23时许,管某用其身份证,在当涂县香樟假日酒店开了一间房间,与他人共同将阿娟抬至该房间,后他人离开。

次日5时许,管某发现阿娟口中有呕吐物,嘴唇发紫,拨打120救护电话,阿娟被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经鉴定,阿娟血液中乙醇浓度为578mg/100ml,阿娟是急性乙醇中毒死亡。

酒店未尽义务 被家人告上法院

事发后,阿娟的家人在悲痛之余,将当晚与阿娟一起用餐的管某、窦某等6人以及阿娟被发现出事的当涂县香樟假日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共计100余万元。

该酒店认为,阿娟的损害结果不是由酒店的过错造成的,与酒店没有因果关系,其酒店是合法经营主体,对入住顾客已经做了住宿登记,即使酒店对阿娟的到访未登记具有过错,此过错是违反行政机关对相关行业的管理规定的过错,与此事无因果关系。

当涂县法院审理认为,管某等6人与受害人阿娟同桌就餐、饮酒,事实上双方形成了一种民事上的法律关系,即相互间负有规劝、提醒、照顾的义务。如果共同饮酒人未尽到上述义务,则应当视为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应承担法律后果。本案中参与饮酒的各被告应共同承担30%责任。

法院根据各被告的过错,判决6人承担0.5%至12%的赔偿责任, 赔偿4千余元至11万余元不等。

酒店属不作为侵权 赔偿9万余元

法院认为,酒店作为旅馆业经营者,应对来客尽到照顾和安全保障义务,在未对受害人阿娟登记、查验身份证件情况下,放任他人将已经处于无意识状态的阿娟抬入酒店房间,未尽到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据此,一审判决,当涂县香樟假日酒店赔偿阿娟家人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酒店提起上诉,认为其不应该承担责任。

马鞍山中院二审认为,酒店作为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对所有入住酒店人员进行身份查验和办理“一人一证”入住登记,但香樟酒店未对阿娟办理入住登记,并放任他人将阿娟抬入酒店房间,酒店未尽到对阿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阿娟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酒店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

据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对于给被告赔偿金额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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