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典型案例,越快找律师越好
“故意伤害”大家并不陌生,望文生义,就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法益一直有争议,有生理机能障碍说,也有身体健康侵害说两种,还有折中说就是将以上两种以上的说法综合。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主观上应当认识到对他人伤害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身体健康伤害的后果,却仍然实施其行为。但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是以被害人的身体实际受到伤害,造成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的后果为构罪条件的。只有伤害的故意和行为,没有伤害的结果,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必然构成故意伤害罪。现行认定故意伤害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只要故意伤害的程度达到轻伤二级,就要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在我本人所办理的案件中就有几起比较典型的“故意伤害”的案例在此拿出来与大家一起分享,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几年前本人办理的一起案件,两个年轻人均是大学生,在上学期间关系十分好,其中一个A经常受人欺负,遇事都是能躲就躲,另一个B经常经常给他帮忙。有一次,有人欠A的钱一直不还,A便约B一起去要钱,当二人见到欠钱的人后,B过去将其从后面抱住,让A去报警,但A过去就用事先装在兜里的改锥将欠钱的胸前人捅了几下,欠钱的人立即挣脱B,向前跑,当时由于B并没有看见A捅人的情形,便又去追,将其再次抓住扭打在一起,后欠钱的人重伤不治死亡,二人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提起公诉。
在我去看守所见B时,B十分后悔,说当时也没有想到,A这么胆小的一个人会干这种事,我作为B的辩护人提出:B对A的伤害行为完全不知情,也没有预见,但公诉机关的观点是,二人共同实施犯罪,之前可能不知情但当欠钱的人被捅刺后,胸前已经有大量血迹,从B手里挣脱后B的身上就有血迹,B又去追赶,并和对方扭打在一起,不可能不知情,死者身上已经有大量血迹,但B仍然与对方扭打,已构成故意伤害的共犯。最终B被判处有期徒刑。
还有一个案例是我曾在上学时经历的事件,当时两个宿舍发生口角,继而互相厮打,其中一个同学看到同宿舍的被人殴打,便去帮助,路过走廊时,顺便一脚将立在墙边的一个拖布棒子踩断,将半截木棒拿在手中,冲过去将对方宿舍的一个同学打了一棒子,这一棒子正打在对方的头上,然后双方就被其他同学劝开了,各自回了宿舍。第二天,对方宿舍被头上打了一棒子的同学脑溢血死亡,打人的全部被抓。
这两个案例就是典型的同学、朋友为了义气、面子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案例,我们知道,年轻人容易冲动,往往做事不计后果,而这些年校园霸凌行为也屡见不鲜,而由此产生的后果就是有可能将被霸凌的人逼的走向极端,由懦弱、逆来顺受转变为有潜在的暴力倾向,并由此产生报复他人、报复社会的想法,这是非常危险的,一旦发生害人、害己。
就算伤害行为达不到轻伤二级的标准,只能说不构成刑事责任,应有的民事赔偿责任仍需承担,现在打架的成本极为高昂,只要对方住院,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等动辄就是几万、几十万,为家庭带来巨大的负担,还需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一旦留有案底,以后当兵、报考公务员肯定是无望。
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出全面部署,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科学指引,我国应当更加加强普法教育的宣传,争取做到人人知法,人人懂法,人人守法,减少校园霸凌,学会正确的救济方式和救济渠道,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报案,争取一个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深化施行,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点越早,能够为当事人争取无罪或者减轻刑罚的可能性就越大。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主观上应当认识到对他人伤害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身体健康伤害的后果,却仍然实施其行为。但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是以被害人的身体实际受到伤害,造成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的后果为构罪条件的。只有伤害的故意和行为,没有伤害的结果,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必然构成故意伤害罪。现行认定故意伤害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只要故意伤害的程度达到轻伤二级,就要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在我本人所办理的案件中就有几起比较典型的“故意伤害”的案例在此拿出来与大家一起分享,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几年前本人办理的一起案件,两个年轻人均是大学生,在上学期间关系十分好,其中一个A经常受人欺负,遇事都是能躲就躲,另一个B经常经常给他帮忙。有一次,有人欠A的钱一直不还,A便约B一起去要钱,当二人见到欠钱的人后,B过去将其从后面抱住,让A去报警,但A过去就用事先装在兜里的改锥将欠钱的胸前人捅了几下,欠钱的人立即挣脱B,向前跑,当时由于B并没有看见A捅人的情形,便又去追,将其再次抓住扭打在一起,后欠钱的人重伤不治死亡,二人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提起公诉。
在我去看守所见B时,B十分后悔,说当时也没有想到,A这么胆小的一个人会干这种事,我作为B的辩护人提出:B对A的伤害行为完全不知情,也没有预见,但公诉机关的观点是,二人共同实施犯罪,之前可能不知情但当欠钱的人被捅刺后,胸前已经有大量血迹,从B手里挣脱后B的身上就有血迹,B又去追赶,并和对方扭打在一起,不可能不知情,死者身上已经有大量血迹,但B仍然与对方扭打,已构成故意伤害的共犯。最终B被判处有期徒刑。
还有一个案例是我曾在上学时经历的事件,当时两个宿舍发生口角,继而互相厮打,其中一个同学看到同宿舍的被人殴打,便去帮助,路过走廊时,顺便一脚将立在墙边的一个拖布棒子踩断,将半截木棒拿在手中,冲过去将对方宿舍的一个同学打了一棒子,这一棒子正打在对方的头上,然后双方就被其他同学劝开了,各自回了宿舍。第二天,对方宿舍被头上打了一棒子的同学脑溢血死亡,打人的全部被抓。
这两个案例就是典型的同学、朋友为了义气、面子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案例,我们知道,年轻人容易冲动,往往做事不计后果,而这些年校园霸凌行为也屡见不鲜,而由此产生的后果就是有可能将被霸凌的人逼的走向极端,由懦弱、逆来顺受转变为有潜在的暴力倾向,并由此产生报复他人、报复社会的想法,这是非常危险的,一旦发生害人、害己。
就算伤害行为达不到轻伤二级的标准,只能说不构成刑事责任,应有的民事赔偿责任仍需承担,现在打架的成本极为高昂,只要对方住院,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等动辄就是几万、几十万,为家庭带来巨大的负担,还需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一旦留有案底,以后当兵、报考公务员肯定是无望。
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出全面部署,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科学指引,我国应当更加加强普法教育的宣传,争取做到人人知法,人人懂法,人人守法,减少校园霸凌,学会正确的救济方式和救济渠道,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报案,争取一个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深化施行,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点越早,能够为当事人争取无罪或者减轻刑罚的可能性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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